事项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初审
一、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9号)
3、《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转由区县受理、初审的通知》(京建交[2009]673号)
三、审批对象: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
四、申请条件:开发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开发资质证书、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户银行出具的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的证明
五、实施机关:丰台房管局
六、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七、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八、联系电话:83811037
九、办理地点:大井东里甲2号,区房管局市场科304
十、办理流程、办理材料及办理时限:
(一)受理
申请人应先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在线填写预售许可申请信息后,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系统中生成打印);
2、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证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
4.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证明(原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出让(转让)合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提交销售价格批准文件和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8、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原件);
9、已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证明(地价款缴纳情况核实函)(原件);
10、由开户银行出具的按照申请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证明文件(原件);
11、有土地或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销售的证明文件(原件);
12、商品房预售方案及楼盘表(系统中生成打印);
13、房屋预售测绘成果备案表(原件);
14、2007年3月1日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或2007年3月1日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在2007年8月1日后进行施工招标的住宅项目,还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原件)及建设方案备案登记表(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5、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名称批准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6、 《项目手册执行情况表》(原件);
17、属于绿化隔离带地区的项目,提交绿化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确认商品房范围内的证明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8、经济适用房项目提交《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准文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19、已办理预售项目且与此次申办使用同一个〈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提交《与已办理预售项目实用同一个〈业主临时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说明(原件);
20、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原件);
21、 申请预售许可证楼栋出让及规划情况说明表;
22、《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电子版)。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无需取得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查
标准:申请人条件符合《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209号令)的规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预售楼栋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现场施工进度,确认施工区域的地上物已全部拆除,制作预售项目现场勘查报告。
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市建委)。
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市建委)。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标准:同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市建委)。
不同意审查意见的,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市建委)。
时限:4个工作日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达期限)
十一、审查内容:按法定依据、申请材料实施审查
十二、审查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十三、批准形式:区县联机初审,市住建委联机复审并制发证书。
十四、是否收费:不收费。